一、所羅巴伯和耶書亞為何等人?他們的行事如何?(拉2:2)
1.所羅巴伯-意即在巴比倫生的,系猶大支派的一首領,爲波斯王古列的一個臣子。意為拜火者,乃是巴比倫文的名字(1:8、5:14-16)。他是撒拉鐵的兒子約雅斤王(即耶哥尼雅,斯2:6)的孫子(太1:12)。在古列生元年,即主前538 年,他與大祭司耶書亞等,奉主之命率領猶大人回耶路撒冷,會衆共有42,360 名,僕婢7,337 名,歌唱的男女200 名(2:2)。到了耶路撒冷第二年,即開工修造神的殿(3:1-9),後因仇敵的攔阻而停止工作(4:1-6)。過了16 年,主的日子到了,得先知哈該與撒迦利亞的幫助(拉5:1-2;該1:12,2:23;亞3:1-14);及至主前515 年,聖殿始告完成,人稱爲所羅巴伯地聖殿,所羅巴伯雙派祭司和利未人,到聖殿裏辦事,並且核修回國人的普系(拉2:1-64;尼7:7-69,12:1;代上3:19)。
2.耶書亞-意即拯救者,按原文與約書亞是同一個名字,在哈該書與撒迦利亞書中,稱爲約書亞;但此名在希臘文與耶穌是同一的意義。耶書亞系大祭司約薩達的兒子(拉3:2),熱心重建聖殿,因此於聖殿之根基未立之先,與他的弟兄一同起來,建築神的壇,在壇上獻燔祭(拉3 全)。後因敵人設謀阻建聖殿之工,待十餘年才修成,遂率領百姓奉行獻殿的禮(拉6:15-18)。先知撒迦利亞曾以耶書亞爲猶太人的代表(亞3:1-7),因他的品行端莊,工作宏大;且以他爲彌賽亞的預表(亞3:8)。在聖經中尚有與耶書亞同名的人,如由巴比倫回國的二人(拉2:6;尼7:11),利未人中的一家長(拉2:40;尼7:43,12:8),約撒拔的父親(拉8:33),同以斯拉宣讀律法的一人(尼8:7,9:4),以謝的父親(尼3:19),以及立約簽名的一利未人(尼10:9)等。
3.有人試圖將設巴薩解釋成示拿薩(代上三18),使這位「猶大的親王」(拉一8,NIV、和合本:「猶大的首領」)成為大衛家的一份子,或解釋成所羅巴伯,以求協調以斯拉記和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的事件,但這位歷史中甚少提及的設巴薩,大概還是另有其人。「猶大的親王」可能是王裔的稱號,表示他是大衛家族中地位頗高的一員。但這稱號亦有可能是指其官職,若然,他可能是個陪同被擄者歸回本地,監督過渡為地方性省政府(將權力轉移給所羅巴伯)的波斯人。他是波斯指派治理猶大(稱為葉胡德〔Yehud〕)的第一位省長,負責保管聖殿的器皿,以及奠基重修耶路撒冷的聖殿。除他以外,考古學家借著出土的瓶柄和印章,又另外發現了三位現今對他們一無所知之猶大省長的名字。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都沒有提及他們。
二、以斯拉記第2 章的數字,與尼希米記第七章不吻合,我們如何能解釋這個問題?
以斯拉記2:3-35及尼希米記7:8-38,都記載三十三個從被據之地歸回的家庭,兩段記載都由巴錄的子孫開始(巴錄的子孫有2,172 人)。這三十三個家庭的人數,其中有十四個家庭的人數在尼希米記及以斯拉記的記載不相同:有兩個家庭相差了一人(亞多尼幹之子;比賽之子):相差四人的有一個家庭(羅德人、哈第人及阿挪人之子,725 相對於721):相差六人的有兩個家庭(巴哈摩押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約押的子孫,2,812 相對於2,818;巴尼之子,642 相對於648):至於伯利恒人和尼陀法人,拉2:21-22是179人,尼7:26是188人,相差了九個;比革瓦伊之子,拉2:14是2,056個,尼7:19是2,067個,相差了11個;薩土之子,以斯拉記有945人,比尼希米記七13 的845多了整整100個;伯特利及艾城的人,拉2:28是223個,尼7:32是123個,亦相差100個,亞丁之子,拉2:15記載有454個,尼7:20有655個,相差201人;哈順之子,拉2:19有223人,尼7:22 有328人,相差105人;西拿之子,拉2:35 有3,630 人,尼7:38有3,930人,相差300人;相差最大,是押甲之子的數目,以斯拉記2:12有1,222人,但尼希米記7:17則記載2,322人。除上述有歧異的數目,其餘十九個家庭的人數,在以斯拉記及尼希米記的記錄中是相同的。
我們如何解釋兩份名單裏的十四處歧異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必先謹記兩個因素,其中一個已由詹麥臣等人提出來(參Jamieson, Fausset,
and Brown, Commentary)。
1.經文提及的人數,可能是那些在慣常聚會地方集合在一起的人,或是那些準備歸回的人,將自己的名字記下。但準備歸回需要有一段時間,有些人在這時去世了,有些因病或遇某些障礙而不能參與歸回者的行列,因此,到了最後就只有652 人(亞拉的子孫,拉2:5)回到耶路撒冷。
2.之後,詹麥臣等繼續指出:對於兩段名單所錄的數位之差異,可從另一個角度解釋:兩位編者在不同環境寫成這兩份名單;以斯拉記的名單寫成於巴比倫,尼希米的名單則在耶路撒冷的城牆建成後,才寫成於猶大。既然寫成時間有一段差距,在這段期間可能有人去世,又或是基於其他因素,使兩段名單出現了歧異。
無論尼希米在何時寫成這份名單(約主前445年),經文已顯出他的目的,就是將那些隨從所羅巴伯及約書亞於537或536 年(參尼7:7)到達耶路撒冷的人數記下。以斯拉記也有記述這批人的數目(顯然是在450年,參拉2:1-2)。但以斯拉所採集的,極可能是較早期的資料,該份資料記載了在巴比倫宣稱自己願意回家的人的數目;而尼希米記的名單所記載的,是由米所波大米長途跋涉,返回耶路撒冷的人數。
3.此外,還有一些家庭最初是準備與大夥兒一起返耶路撒冷,而事實上,他們也從提勒亞畢出發了,在所羅巴伯帶領下,離開巴比倫。但有某些因素,令他們改變主意。他們可能不再願意聽從指示;另一些人可能發覺有事務待他辦理,於是便延遲出發了。另外,還有些人生病或去世了,正如上文引述雅密臣的意見一樣。還有另二個情況,就是有些人臨時加入;他們可能被歸回者的熱誠感染了,便放棄定居巴比倫的原意,而跟隨大隊啓程;那時候,領導者可能已經計算好歸回者的數目了。無論如何,這些後來才加入的人安全地回到耶路撒冷,甚至可以返回先祖所居住的猶大城邑;他們的數目,被加在旅程完結時所寫成的那份名單裏。
將尼希米記與以斯拉記的名單相比,只有四個家族或原居於某城的人數減少了(就是亞拉、薩土、伯特利及艾城,羅德人、哈第人及亞挪人之子)。至於其他家族,後來才加入的成員有一個(亞多尼幹及比賽家族)至一千一百個不等(押甲的家族)。究竟是什麽因素令這些人在最後一刻決定歸回呢?是情緒激動、經濟抑或某些特別因素?其實,兩份名單在人數上的差異,實不足以使我們過分詫異;在人類歷史上的大規模人口遷移過程中,人數豈不都是漸漸增加嗎?
4.依照原稿抄錄經文時,很難就原稿的裏數位抄錄得百分之百準確。記載數位的符號是極難識別的;假如原稿已有汙損,被弄汙甚或被蟲蛀(有很多昆蘭古卷都被蟲蛀壞)。原稿受了損毀,再加上抄寫員偶不專心,我們就不難理解抄本上的數位爲什麽會如此容易出錯了。(抄錄不大常見的專有名詞時,亦容易出錯,尤以非希伯來名字爲甚。)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抄寫員所犯的這類錯誤;這些證據可見於各種異教文獻裏,我們可參看這些文獻,以資比較。例子之一是大利烏一世所立的貝希斯敦石 刻文(Behistun Rock
inscription),第三十八行記載著大利烏殺死了弗拉大(Frada)的軍隊55,243人,俘擄了6,572人(根據巴比倫文的一行)。但在巴比倫發現了一份抄本,記載俘搶有6,973 人。此外,在埃及伊裡芬丁發現了這份刻文的亞蘭文抄本,記載俘搶的人數是6,972 人。這些歧異與以斯拉記2 章和尼希米記7章的衝突差不多是相同的(參F.W. Konigs Relief
und Inschrift des Konigs Dareios I am Felsen von Bagistan [Leiden:Brill,1938],p.48)。此外,這刻文第三十一行的巴比倫文欄指出,在法華提斯(Frawartish)軍隊中,被殺的叛亂者有2,045
人, 並且有1,558人被擒;但亞蘭文抄本卻記載被擒的有1,575人。
三、以斯拉記3:8-15及5:13-17指出,第二所聖殿於波斯王古列統治期間開始興建; 以斯拉記4:24則記載大利烏一世第二年才開始建殿;而哈該書2:15 則暗示建殿工程要待530年才展開。上述三個關於建聖殿的日期,如何能和諧一致?
以斯拉記3:10-11所描述的,是立聖殿根基的情境。那時候正是五千個歸回者抵達耶路撒冷那一年的七月,他們在所羅門聖殿的遺址獻祭崇拜神。這年可能是主前537或536年。但以斯拉記4:4清楚指出,當地的撒瑪利亞人及其他鄰邦妒忌猶大人,上告於波斯王古列的宮廷,於是波斯政府下令猶大人停止建殿工程。 以斯拉記4:24 告訴我們,因爲周圍的異族群起反對,所以建殿工程就停止了,直至大利烏一世的第二年,即主前520或519年。在猶大省內,富有的猶太人都忙於爲自己建造漂亮舒適的房子,沒有爲重建聖殿花絲毫力量,根本不熱衷於這項工作(該1:3-4)。
到了主前520或519年,哈該先知受神差派,要挑起猶大省及耶路撒冷居民的熱心,在十六年前所立根基上重建聖殿。猶太的領袖所羅巴伯及大祭司約書亞回應哈該的挑戰,全心全意投身於爲神建殿的工作裡,猶大人亦上下一心,參與建殿工程(該1:14):根據哈該書的記載,重新建第二所聖殿的工作,開始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1:15)。
七月二十一日,即是差不多一個月之後(該2:1),哈該發出令人鼓舞的訊息,預言第二所聖殿的榮耀將會蓋過第一所聖殿(9 節)。兩個月後(10
節),哈該提醒猶太人說,自從他們在十六年前荒廢聖殿根基時開始(「追想到立耶和華殿根基的日子。」(18 節),農作物的收成都不理想,穀物枯萎,受黴病及冰雹傷害。 雖然河西(幼發拉底河以西)總督達乃和示他波斯乃,並他們的同黨,上本控告猶太人建殿,但大利烏王在亞馬他城的宮內,找到一卷由古列於537 年所頒佈的召旨,於是大利烏便降旨命令乃等人不得陰擾猶太人建聖殿(拉6:3-12)。第二所聖殿終於在516年建成了,那是「大利烏五第六年,亞達月初三日」15 節)由上文的陳述看來,這幾段經文是互相補足的,當然沒有衝突之處。
四、大利烏、亞哈隨魯、亞達薛西是何等人?有幾位?(拉四5~7)
1. 大利烏-意即約束者,在舊約聖經中提到的有三人:
(1) 是攻取迦勒底國的瑪代王,因迦勒底王伯沙撒被人殺了,他便取了迦勒底國,隨心所願,立120個總督,又立總長三人在他們以上,並在這三人中提升先知但以理,想立他治理通國(但5:30,31;6 全)。
(2) 是波斯王,在主前521年即位,在位36年,爲善戰之魁首,常帥師親臨大敵,在亞西亞西北、歐洲東南、非洲北部佔據許多國土爲屬國。主前490年,希臘再複富強,制勝波斯,而使之衰微。在大利烏年間,恩准猶太人重建聖殿,並撥給貢銀作爲修殿之經費(拉5-6 章)。
(3) 在尼希米記中所說的波斯王大利烏(12:22),不是指以上(1)、(2)項所說的王,乃是波斯末王。於主前330年,這個王國即被希臘王亞力山大所滅亡。
2. 亞哈隨魯-意即大王,乃波斯王亞達薛西(斯1:1)。有神學家說,在以斯拉和尼希米二書中所說的亞達薛西,是波斯國的兩個王,非指一個王的名字, 其中之一是禁止猶大人建造聖殿的(拉4 全);另一位是允准猶大人建造聖殿,重修耶路撒冷城牆的(拉7 全;尼2:1,5:14,13:6)。但是,也有學者認爲二書所記的亞達薛西,實在是指一個王,就是波斯王亞達薛西第一。他爲前王薛西的第三個兒子,作王43年,即主前465-424年,有一大臣殺其父,立之爲王。此王好戰爭,人稱他綽號爲長手,曾廢其後瓦實提,封立以斯帖爲王后(斯2:16-17)。主前458年,即他在位第7 年,准許以斯拉率領猶大人回歸故土(拉7:1-28,8:1)。到了第20 年(主前445 年),複命尼希米再回耶路撒冷(尼5:14,13:6)。此外,還有亞哈隨魯其名者,系爲瑪代族的一人,乃迦勒底王大利烏的父親(但9:1)。
五、為何重建聖殿的工程被拖延了?真正原因何在?
所羅巴伯及約書亞於536年領導猶太人重建聖殿,情況非常樂觀。以斯拉記4:7-23指出,當時有異族人(利宏及伸師)干擾他們,致使工程受阻。但哈該先知控告當時在耶路撒冷的領袖不熱衷於建殿工程,指摘他們不嘗試再建聖殿(參該 1:2)。猶太人建殿工程,在古列王統治末期停頓了,而哈該則在520年發出他的訊息,離工程停頓有十四年了。
事實上,以斯拉記及哈該書所說的都正確。周圍的異族覺察一個新的猶太人聚居地在耶路撒冷建立了,便雇請波斯宮廷的謀士遊說王,迫使猶太人停止建殿工作。到了後來,甘拜西於524 年逝世,高馬他(Gaumata)於512年登位,之後就是大利烏一世執掌大權的時代了。大利烏當政期間,較有利於猶太人重建聖殿。但在那時候,耶路撒冷的領導階層都只顧爲自己的事情忙碌,沒有熱心爲重建聖殿的計劃付上一點力量;尤其是他們正面對一個問題——他們沒有王的允許就重建聖殿,是冒險的行動。
有很多人誤解了以斯拉記所記載一連串事情的先後次序。哈該於520 指出重建聖殿的挑戰,但利宏和伸師不是當時代的人。請留意他們的書信在四六四年才發出(他們寫信的物件是亞達薛西王,他在464-424 年作王)。利宏伸師寫給王的信, 或工給他們的回覆都沒有提及建聖殿,而只有關於建城牆及防禦工事的記載。聖殿已於516 年(拉6:15)建成了。在重建聖殿的過程中,的確受到異族的干擾, 而河西總督達乃和示他波斯乃的確達信予大利烏一世,要知道猶太人所宣稱古列王批准他們建殿是否真有其事(拉5:3-17)。大利烏一世終於找到以前由古列發出的禦旨,於是禁止達乃等人干擾猶太人的建殿工程,還命令他們盡力供應猶太人建殿所需的費用。
利宏和伸師的反對在數十年後才提出,所針對的是建城牆的工程(雖然這段記述被置於較前的部份)。以斯拉所關心的,顯然是幫助修補已破毀的城牆(拉9:9),以及耶路撒冷居民在敬拜耶和華這事上的更新。但因著一些沒有記在聖經裏的原因,以斯拉的努力不完全成功;建城牆的工作,要待尼希米時才完成。
六、從神學看離婚
以斯拉記九至十章認為以色列人與外族人通婚,是一種污蔑他們作為聖潔的族類,和對神不忠的行為(拉九2,十2、10)。示迦尼提議把百姓所娶的外族妻子和所生的兒女遣走(拉十3)。以斯拉對此表示同意(拉十11),因此,百姓便離棄他們的外族妻子和所生的兒女;經文指出百姓做這一切是「按律法而行」,但我們在律法書卻找不到有關這方面的任何明確誡命。雖然申命記七章1至4節早已吩咐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地之後,不可與當地人立約或通婚,但這顯然不是絕對的原則,因為舊約容許以色列人娶信神的外族女子(馬太福音一章,耶穌家譜中便有他瑪,喇合和路得三位外族女子);不可與不信神的外族人通婚的原則,成為以斯拉記九至十章的重點,其動機是恐怕這聖潔的民族遭到沾污,同時他們也是為了要維持以斯拉對律法的教導。
最後兩章記載百姓要休掉所娶的外族女子,是非常殘忍和過分的做法。但當時對的以色列領袖來說,是一個危急存亡的時候,他們選擇一種偏激的措施。他們認為百姓與不潔的異族女子通婚,已經令會眾走到滅絕的邊緣(拉九14)。與外族人通婚,極可能損害以色列人的民族身分。這樣甚至導致下一代不曉得猶大語,繼而不能明白那能賜他們生命的律法(尼十三24);尼希米正為著自己國家在屬靈和政治上的存亡而戰鬥。而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中的文本,其最終呈現的形式,是處理信仰潔淨的一個工具,用意是排除外族人和重建猶太群體的一種方法。
離婚是令人感到頭痛的難題,以斯拉記的情況顯然是得到部份領袖的支持,他們為了要是保存以色列民族的信仰聖潔。Saul M. Olyan 認為,以斯拉、尼希米是藉各種猶太傳統的道德及禮儀的先例,作為工具推行分別為聖的群體意識;在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的經文中,本身已經可作為社會學思想的建構性質的「自我」與「外在」和群體的界限的描述。離婚絕非神原來的心意,瑪拉基書二章14節亦清楚表明神憎厭人離婚。以斯拉顯然是把律法處境化,來詮釋離婚這事件,這是當時的特殊的情況與以色列當時的處境有關,而非一般的標準。離婚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然而,當時的領袖顯然認為這事的嚴重性又遠遠不及民族統一和信仰純正來得緊要。
被擄的猶太人歸回耶路撒冷的時候,猶大並無國家或任何政治地位,他們只剩下其民族的獨特宗教信仰。他們是耶和華的選民的「餘民」,一個更新而榮耀的以色列將要從他們當中建立起來。為了這個異象,尼希米堅決要求猶太人保持他們宗教信仰和習俗的獨特性及純淨,以恢復他們國家的生氣和重建城牆(尼六15),因為這象徵了人民在種族和宗教上的純淨;他也堅持猶太人要與外族宗教隔離,不可與非猶太人通婚(尼十三23-28),並要留意謹守安息日的律例(尼十三15-22)。把不遵從議定的人逐出會眾以外,似乎是太極端。然而,上本中要詮釋的信息和這會眾在文本中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建造神的殿;那些不能忠於這目標的人,當然不應期望他們繼續參與這個以建殿為唯一目的之信仰群體。
七、排他主義
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這兩本經書最為現代人爭議的,是「排他」主義,及反對與外族人通婚的事;尤其是以斯拉採取的態度更嚴厲,對那些已經結婚生子的人,要求離婚實在是很殘忍的決定。雖然看起來尼希米的態度比以斯拉溫和了些,但以今天現代人的眼光來看這兩本經書,還是無法理解與外族人通婚的「罪」是甚麼。在列王紀裡,許多與外族人通婚的國王,就跟隨著王后去拜巴力神明;在先知的觀點裡,因為婚姻的問題,導致對耶和華上帝的藐視,以致整個民族忘記上帝的救恩,並離棄上帝。因此,才有亡國滅族的危險。為了不再重蹈覆轍,以斯拉和尼希米從巴比倫返鄉之後,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次頒佈摩西律法,同時重建耶路撒冷聖殿,這二者同時進行有很深的意義:要表明重返家園的以色列人民,將會遵照摩西法律的規定,不會再犯惹起上帝憤怒的事。另外,他們將維護聖殿的神聖,使之不再被污穢,但我們必須注意,這全都是作者從信仰的觀點出發,不是從整體社會問題討論。他們這樣的舉動在今天是無法被接受的,對於剛從巴比倫為奴之地返回的猶太人來說,是視為整個民族生存的基礎,他們當時會認為沒有這樣處理,他們擔心整個民族將再次面臨淪亡的威脅。但正如Brevard Childs所說,在上帝和世界之間,是讓神學與社會現實存在著複雜的張力。
以色列人雖然是自以為是上帝的選民的以色列民族,自己隔絕外族,認為外族人是醜陋、骯髒的,不恥與之為伍;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當中也著實著不少種族排他主義的元素,但聖經要述說的信息並不是要鼓吹種族排他主義,而是一種嚴謹的信仰態度。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帶出主要信息是神學的觀念,其中強調以色列要成為一個聖潔的國家,外邦的領袖在這裏是無份、無權和不受紀念的(二20)。而當時的領袖,處理律法亦非完全執行,也是以一種處境化的手法,靈活的處理。書卷真正要帶出的是公元前四百多年的事情,而為了處理當時猶太人的身份危機,莫過於重申律法,謹守傳統,遵行上主的的旨意。
故此,從超越政權與行政手段的方法,這種與外族隔離的方法,可能已經是當時最佳的處理。 此外,當時的世界沒有種族排外的觀念,若強把現代觀念放於成書在二千多年前的社會,其中的處境及意識形態根本不可同日而語;以二十世紀的種族排他主義和社會學觀點來看二千多年前的世界也極不合理。
八、以斯拉與尼希米回國的次序問題
以斯拉記及尼希米記中不少片段以第一身記載,學者多認為這些片段來自二人自傳式的回憶錄。但這兩份回憶錄的編排卻有些特別:1.以斯拉記7:1-10:44──以斯拉回憶錄的上半部,主要論到以斯拉的國,以及百姓與異族通婚的問題。2.尼希米記1:1-7:73上 ── 尼希米回憶錄的上半部,主要記述尼希米的回國與城牆的重建。3.尼希米記7:73下-10:39 ── 以斯拉回憶錄的下半部,論及宣讀律法、守住柵節與立約的事。4.尼希米記11:1-13:31 ── 尼希米回憶錄的下半部,論及城牆的奉獻並尼希米第二次任省長的事。
按聖經的記載,以斯拉是在亞達薛西王7年(主前458年),從巴比倫返回猶大(拉7:7),回國的主要任務是宣告神的律法,並建立司法體制(拉7:25-26);尼希米則是在亞達薛西王20年(主前445年)回國的(尼2:2)。如果依照上述以斯拉記及尼希米記兩書的編排,以斯拉是在尼希米回國後,即以斯拉本人返回後的第十三年
才執行他回國的主要任務(尼8-10章),而中間的十三年則似乎全無任何記錄!由於這個時間上的差距,再加上下列幾個疑問,近代許多聖經學者對傳統上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回國次序便產生了懷疑。
1.以斯拉回憶錄從沒有一面以「我」自稱,一面論及尼希米,(尼8:9不屬此列),而在尼希米的回憶錄中亦只有一次(12:36)是這樣的直接提及對方,但以斯拉的名字卻是放在一個冗長名單的最後,可能是人的補筆。這顯示二人可能不是同時期的人物。
2.如按聖經的傳統次序,則以斯拉的工作是失敗了,因為尼希米日後同樣要處理與異族通婚的問題(參拉9章; 尼13:23起)。
3.猶太史家約瑟夫及偽經以斯得拉一書均採用不同的記載次序,將目前聖經中分隔的以斯拉回憶錄(前述一、三兩段)合起來,與尼希米做的事完全分開。經文中,尼希米和以斯拉的名字同時出現的地方(如尼8:9) , 在以斯得拉一書中則刪去了尼希米的名字。
許多學者根據以上各點力言以斯拉和尼希米不是同時期的人物。由於伊里芬丁蒲紙(見附加資料「伊里芬丁蒲紙」)提到尼希米同代人以利亞實的孫子約哈難任大祭司,尼希米是亞達薛西一世(主前465至424年)時候的人物這點,已有考古學的證據支持,因此有學者認為拉7:7所提到的亞達薛西王 , 應該是亞達薛西王二世(主前404至358年);換句話說,以斯拉是在主前398年回國,遠在尼希米回國之後。另有學者意圖保持以斯拉和尼希米是同期人這一點, 提議修改拉7:7 , 把亞達薛西王(一世)7年改為37年,如此以斯拉也比尼希米較遲回國,但人仍有一段時間一同在耶路撒冷。
但學者們所提出的疑問並非無法解釋:
1.以斯拉和尼希米在各自的回憶中沒有提及對方的名字並不一定表示二人屬不同時期;哈該和撒迦利亞這兩位先知雖是同代人,曾在耶路撒冷一同宣講神的信息(拉5:1), 但他們的著作中也沒有提及對方。
2.以斯拉在尼希米返國後公開誦讀律法,這並不表示在此之前他沒有私下向四周的人解釋律法。另一方面,在這13年中以斯拉很可能返回巴比倫述職(參尼13:6)。
3.尼希米要面對以斯拉已經處理過的問題,並不一定表示以斯拉的改革沒有成功;相距一段年日,以色列人是可能重蹈覆轍的,這在他們的先人身上可謂屢見不鮮。
4.近代的考古學為我們提供了愈多的證據,證明以斯拉和尼希米記的可靠性。
總括來說,傳統上「以斯拉先尼希米返國」的說法有其難處,但並非不能接受,我們實在沒有需要對這兩卷書「大動手術」,或控訴它們不符歷史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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